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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针对专门人民法院应当对应设置专门的人民检察院”
| | 】  来源: 河南检察   时间: 2018-06-22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表示 

  “草案符合中央精神,体现时代要求”   

  

  “修订草案总体上规范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国情,体现时代要求。”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跃在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说。

  当日,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积极意义。 

  “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巩固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的需要,同时也是新时代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组织制度的需要,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杜玉波委员表示,审议稿总体上比较完善,体系更加清晰,结构更加合理,重点更加突出,达到了巩固和深化司法改革成果的目的。 

  对于如何更好地适应时代需要、把司法改革的成果体现到草案中,与会人员纷纷出谋献策。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司法公正原则在检察工作原则中有了很好的体现。效率原则是否也应该在检察院工作原则中体现出来?”赵龙虎委员建议,效率原则可以考虑作为单独一条加以规定。 

  加强信息化建设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引起多位与会人员关注。互联网、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对于人民检察院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的效果显而易见,董中原委员提出,实现司法公正不是单靠互联网、大数据这些技术手段和服务平台可以保障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他建议草案第54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于增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操作性,与会人员也提出建议。韩晓武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程序性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有法律规定,可是缺乏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有时就很难操作,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有时得不到应有的支持配合,监督意见有时得不到应有的反馈回复。”韩晓武委员提出,草案第17条规定得还比较原则,建议将这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调查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核实、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乃依木·亚森委员建议该条增加一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并将案件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情况在要求的时间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王刚委员注意到,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15条明确了“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但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里面没有明确相应内容。“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类新型专门法院的相继成立,对专门案件的集中管辖、提高审判效果、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对检察院的工作、对审判的监督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专门管辖的这些法院,都是对某类案件集中审理管辖,而当地的检察院没有专属权,给检察工作带来现实难度。”他表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最好还是能够对应起来,在机构设置上有个对应。” 

  就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在发言中也提出,针对专门人民法院应当对应设置专门的人民检察院。“这样在法律设计上不留真空和空当,确保监督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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